□ 郭维线日,税务部门首次披露“新三样”领域两起偷骗税案件,一起为江西某公司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另一起为深圳某团伙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虽然两起案件涉及的税种、违法行为类型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牟取不法利益,违反了依法纳税的法定义务。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税收法定和税收公平为基本原则,其中税收公平原则突出体现为量能课税,即纳税人的税负应与其经济负担能力相匹配。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为鼓励创新或扶持特殊群体,对特定产业或特殊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具有其合理性,有助于营造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中国“新三样”(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正在深刻重塑全球市场格局和供应链,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体现出鲜明的技术导向和出口导向,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出口退税两大措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从长远看有助于提高相关产业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出口退税政策则通过对大部分商品实行退(免)税、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不予退税,引导“两高一资”产业向节能减排、高效环保方向转型。这些政策措施旨在驱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 在这两起案件中,无论是将非研发工作人员工资费用纳入研发支出进行申报,还是将不可退税的铅酸蓄电池伪报为可退税的锂电池,都破坏了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挤压了合规企业的生存空间,并且对特定产业竞争秩序造成冲击,影响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从深层次看,这些问题也反映出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的碎片化。我国现行税制属于复合税制,税收优惠散见于不同税种,缺乏整体协调和效果评估。此外,基于主体的优惠政策容易催生“身份套利”,企业通过转换身份获取优惠资格会导致市场竞争机制扭曲。 二是重优惠、轻管理。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纳税服务成为衡量税收执法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但部分地方错误地认为税收管理应让位于“服务”。当前税收优惠普遍采用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模式的确简化了办税流程、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应弱化过程性管理。 在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时代背景下,税收优惠政策应当通过定向激励引导资源流向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与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领域。针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以下方面加以优化。 第一,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的法治化与规范化。通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减少税收洼地套利的可能,以维护税收公平和税法统一,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二,分层聚焦重点领域,平衡税收政策的普惠性与结构性。以科技创新为例,应统筹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重点关注企业“研发—转化—产业化”全链条需求,优化增值税优惠形式,减少政策碎片化影响。 第三,推动政策供给与监管协同发展。应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与全周期风险防控的关联机制,强化事前监管。同时,要以技术赋能穿透式监管,通过构建智能模型预警高风险行为。 综上,法治化、精准化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有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而碎片化、地方化的政策执行可能加剧要素市场的分割。因此,相关部门在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既要全面考察适用对象,评估政策效果,也要确保监管落实到位;既要主动服务、精准推送,实现“政策找人”,也要增强纳税人的合规经营意识,引导其依法享受政策红利,最终在税企双方的良性互动中实现有效的常态化监管。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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