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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发布时间:2025-08-11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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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

  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第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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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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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

  第十一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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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bwin官网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第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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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第二十三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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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五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第二十七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

  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

  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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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

  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的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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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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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第四十四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

  第四十五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

  第四十六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

  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

  第四十七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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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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